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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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4 点 45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张杨路 2389 弄 3 号普洛斯大厦 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超
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 点 15 分至 9 点 25 分、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 点 15 分至 15 点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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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26,875,43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2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共计 47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530,231,153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2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
共计 48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57,106,583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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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 2,297,557,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36%;
反对 59,411,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0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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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297,603,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56%;
反对 59,365,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2,297,550,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33%;
反对 59,407,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0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同意 2,297,603,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56%;
反对 59,353,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同意 2,297,603,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56%;
反对 59,354,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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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同意 2,297,614,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61%;
反对 59,354,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同意 2,297,617,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62%;
反对 59,353,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同意 2,356,924,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2,353,315,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2%;
反对 3,6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6%;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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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同意 2,356,899,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58,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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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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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杰利
经办律师:
李宗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