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大感光: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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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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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
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
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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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
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
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三)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备案,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
行检查。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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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审议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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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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