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 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宗敏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大为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89 人,代表
股份 71,798,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33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1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3 人,代表股份 71,286,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01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924,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1 人,代表股份 92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89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82 人,代表股份数量 924,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二)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77,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803,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5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72,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98,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3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76,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801,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9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72,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98,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0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64,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90,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71%。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5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6,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56%。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55,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8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55,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80,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6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51,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7,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41%。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650,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6,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11%。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50,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5,9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51%。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余苏、赵俊波;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
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大为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