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2025)第 106 号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赵东伟、王璐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
下午 14:30,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公司办
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的资料,审查了召集人资格与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现场计票、监票
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
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会
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表决程序、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进行告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会
议通知的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靖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5 日交易结束时)
,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
件等进行了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通过交易系统
查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8,490,9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320%;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6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143,88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7.3145%;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有表决权)合计 68 人,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445,634,8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情形。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为:
董事的议案
董事的议案
立董事的议案
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的议案
董事的议案
董事的议案
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规定内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议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了监票。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审议
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299,55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89,089 股。
表决结果:秦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300,04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89,581 股。
表决结果: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301,63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91,166 股。
表决结果:王文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286,05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75,593 股。
表决结果:赵娟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284,1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73,635 股。
表决结果:张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298,09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87,629 股。
表决结果:黄爱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3,684,62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274,156 股。
表决结果:李宗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3,670,32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259,860 股。
表决结果:张玉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银星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