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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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清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含本所指派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
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
项;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在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万
象时代 T1 栋 20 楼永清环保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峰因公出差请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董事一致推举董事刘前进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97,658,1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041%。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125 人,共计持有公司 43,835,700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
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相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1,300,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16%;反对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5%;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志怡            经办律师: 黄靖珂
                    经办律师: 陈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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