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高质量发
展,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风险与收益共担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创新创业激情;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结合,以体现共创、共担和共享的价
值观;建立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跟投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立项目跟投委员会(以下简称跟投委员会),负责审批具体
项目跟投方案。跟投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委员由公司任职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组成。
跟投委员会下设跟投执行小组,跟投执行小组成员由跟投委员会选任和解聘。
跟投执行小组负责项目跟投方案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
(一)跟投平台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包括办理设立、变更、注销手续、文档
管理等;
(二)跟投协议的签订、跟投人员的进入与退出内部手续办理;
(三)跟投对象缴纳资金、缴纳跟投相关费用及兑付跟投收益、税务处理、
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估值或以其他合理的方式确定公允价格等事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拟订具体项目跟投方案,涵盖跟投形式、跟投平台、
持股架构、跟投人员、跟投总量、跟投价格、额度分配、出资时点、资金来源和
时间安排、退出机制、特殊情形处理等。
第三章 跟投项目类型
第四条 跟投项目类型分为财务投资类项目和产业投资类项目。财务投资类
项目是指不参与具体经营,仅以获取财务回报的项目(不包括股票投资);产业
投资类项目是指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公司参与其具体经营的项目,包含有上市计
划的项目、无上市计划的项目。不同类型项目的跟投比例、跟投分配标准等由跟
投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四章 跟投人员范围
第五条 跟投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一)项目决策核心团队:指董事长、总裁、分管投资的公司领导;
(二)投资团队:指直接从事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投资业务的团队;
(三)项目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指在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负责项目公司管
理的核心管理人员;
(四)项目公司核心员工:对项目公司业绩和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公司员工;
(五)公司派驻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参股子公司章
程向参股项目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跟投委员会认可的相关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跟投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财务投资类项目
跟投人员应包括投资团队,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跟投业务关联
程度较高、对跟投业务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相关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跟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与跟投的其他人员。
投资团队、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等自愿性跟投。
符合跟投条件的新增人员,仅对其符合跟投条件后所参与的项目进行跟投。
(二)产业投资类项目
跟投人员应包括投资团队,项目公司核心管理团队,项目公司核心员工,公
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跟投业务关联程度较高、对跟投业务的经营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相关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跟投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参与跟投的其他人员。
投资团队、项目公司核心管理团队、项目公司核心员工、公司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自愿性跟投。
符合跟投条件的新增人员,仅对其符合跟投条件后所参与的新项目进行跟投。
第五章 跟投形式
第七条 跟投人员通过跟投平台间接持有跟投项目公司股权,原则上不直接
持股。
第八条 每一跟投项目设立专有的跟投平台,跟投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或跟
投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跟投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条 跟投平台原则上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由跟投委员会确定,
执行合伙事务;其余跟投人员为跟投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如跟投平台为其他形式,
其管理方/负责人由跟投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未经跟投委员会批准,跟投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私自买卖、赠送、
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跟投股权,也不得代他人持有跟投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规
避本办法规定的跟投要求。
第六章 跟投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跟投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原则上资金来源于本人自筹。
第十三条 跟投人员必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因资金来源不合法导致的法律
风险或经济损失由跟投人员自行承担,如造成公司或其他跟投人员损失的,由该
跟投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相关投资协议签署完成后,跟投人员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及时、
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章 跟投收益及跟投费用
第十五条 跟投人员按照持股比例同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收益权。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的项目跟投类型,跟投收益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财务投资类项目
跟投收益主要来自于股权退出收益。
(二)产业投资类项目
票所带来的收益及/或项目公司的相关分红收益。
划的成熟项目,则可设置股权退出窗口期,由公司/公司指定平台回购跟投人员
股权。
第十七条 由于跟投产生的相关跟投收益,若产生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所得税,由跟投人员或其设立的跟投平台自行承担,具体申报纳税程序需按
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予以配合,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将依法予以
代扣代缴。
第八章 跟投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发生变动情形
(一)独立上市:跟投项目公司成功上市,满足上市公司股票解禁条件后,
由跟投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经跟投委员会授权后决定退出事宜。
(二)出资转让:经跟投委员会授权,跟投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将跟
投平台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按照公允价格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员工与公司退出保持
一致,即公司转让出资时享有相应比例的随售权。
(三)项目公司增发、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资本结构重
组的,按原跟投方案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跟投人员发生变动情形
(一)跟投人员因调动、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时,跟投退出方案一事一议,经跟投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项目公司上市
后,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跟投人员发生职务变动、返聘留用时,跟投退出方案一事一议,经跟
投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
(三)跟投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辞退、主动离职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时,跟投退出方案一事一议,经跟投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
(四)跟投人员发生侵吞、贪污、利益输送、挥霍公司资产等违法违纪过错
时,跟投委员会有权单方决定其是否退出。跟投退出方案一事一议,经跟投委员
会讨论最终确定。如跟投人员对企业负有赔偿或其他给付责任的,公司可从股权
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跟投人员对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保密义务的,跟投委员会有
权决定推迟该跟投人员的股权变现,直至其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后退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