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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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
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三)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收购投资);
  (五)证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
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项目作出决策与授权。董事长、总裁根据
《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
公司的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项目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为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开展调研
和分析,参与拟定投资方案、项目建议书,组织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或外部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估及相关协议、文件审核,并参与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及时向总裁、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同时负责收集保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筹措资
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按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相应审计。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
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一条    负责投资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裁、董事长。由总裁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
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总裁、董事长决定是否立项;
超出总裁、董事长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第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
投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项目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项目的权限相
同。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垂直管理,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
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
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
审计。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
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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