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股份: 金徽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9: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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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
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独立对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在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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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工程技
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
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
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记录,在审计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
办理审计事项,与所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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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循环,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审计人员应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
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
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文件(包含
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工程及流程的相关文件)、实物、信息
等资料;
  (三)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
施;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可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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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违法行为提出纠
正意见。
  (七)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重要招标、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
资、重大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责令
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提出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追究责任的建议。情节特别严重、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审计委员会及公司
管理层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并对外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被审计单位应配
合审计工作的实施,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
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
项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了解被审计事项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审计程序:
  (一)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委派审计
人员,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内部审计
部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二)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
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重新执行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
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
人员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三)内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准备完整的审计报告,其内容应当包含审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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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经过相关领导
层审核后,根据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征求意见
稿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
无异议。审计报告定稿后,经相关领导层签批,并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书,
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风险闭环,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予
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送达后,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
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
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
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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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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