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增强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的需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确保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持续提升公司 ESG 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并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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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配合委员会工作,同时负责委员会及与董事会之间
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以确保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高质量
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同时致力于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的发
展,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制定公司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并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六)监督并检查公司 ESG 指标管理表现,就提升公司 ESG 表现进行研究
和提出建议;
(七)监督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 报告)的编制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章程》需经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还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给
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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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向委员会书面提交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策事项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相关决策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的会议决议和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
式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通过现场
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或由董事会指定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同时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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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当
给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