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9: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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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685 号
致: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 34 号天利商务
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
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事会九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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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 34 号天利商务大厦四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玮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97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0,105,7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62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3,786,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416%。
投票的股东共计 2,96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18,80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20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96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318,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0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调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1,742,2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9551%;反对807,4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51%;弃权372,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138,8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7693%;反对807,4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482%;弃权372,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82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调整方案〉相关协
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1,743,5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9562%;反对811,9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91%;弃权366,6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140,1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7773%;反对811,9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758%;弃权366,6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469%。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8,924,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29%;反对80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137,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7638%;反对807,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4.9470%;弃权373,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2.289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惠燕
                                      ______________
                                         杨   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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