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则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方以及关连人
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
露等程序。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
港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二者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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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连人士、有关交易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关联法人及关联自
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
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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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
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
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2)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
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
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
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
(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与其同
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
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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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
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6)如其
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
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
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
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
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
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
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
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3)该公司、以上第(1)
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
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如该公司、
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
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
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
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
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
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益;
或2.以上第1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
有关连的人士。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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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
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1. 最近三个财政年
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
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述
的含义,下同)每年均少于10%;或 2.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
分比率少于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香
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
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
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
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
试。
第九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
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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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
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
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
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
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
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
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
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
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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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
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
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
行;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或(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
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
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
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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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
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
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的;
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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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董事。
(四)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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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万元以上的交易;
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
(三) 除上述(一)、(二)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
联交易外,其他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已
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十二个月内
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当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
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
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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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该等收购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二
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
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
(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
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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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和
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
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
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
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
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
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在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
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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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 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
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对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非完全豁免的持续
关连交易,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公司需与关连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
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明确计价基准。
(二)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通常不得超过三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
质必须超过三年的,需取得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
(三)就协议期限内的每年交易量订立最高交易限额。
(四)履行申报、公告、
(如适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的程序。
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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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小于”“高于”“低于”“以下”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办理。本制度如
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监管规则及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修改权属于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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