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
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
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
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
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
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
务信息、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
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部门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
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
权予以暂时封存;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
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
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
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
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审
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
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
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
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
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
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
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的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
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