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8: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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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奥精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会议须由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
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
前十个工作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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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
开前三日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参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对于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
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
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
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表决时同意并在决议上签
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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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
意见: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前款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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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保管。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领导、组织具体事
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
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
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
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给有关董事和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五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及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其代理人
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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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董事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
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
行修改,如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
行更正,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所包括的内容依
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董事会授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相应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总经
理的相应职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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