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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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
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
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子公
司自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
关服务的义务。
  本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实
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代表本公司行使职权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本公司董
事长决定。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子公司经营层的考核。
  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经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遵照执
行。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
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
表、董事签署。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
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
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
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二)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
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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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本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逐个建立投资业
务档案,加强对子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以下交易事项须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
则》第 7.1.3 条标准之一的事项。
  子公司在就上述交易事项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本公司,在本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子公司方可
召开股东会,本公司应派员参加子公司股东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或股东
会之前,应及时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本公司,在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
会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子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本公司应派员参加子公司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未经本公司事先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对外进行
投资。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
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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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
公司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执行。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在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
东会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并经子公司自身权力机构审议
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
证,并向本公司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
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子公司董事、总经理或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
内幕信息;
  (四) 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
会;
  (五) 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本公司董事会提交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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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司董事
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 大额银行退票;
  (四)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 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六) 重大行政处罚;
  (七) 《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
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八章 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
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本
公司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
须与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及总体平衡,以确保本公司总目标
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本
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奥精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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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本公司为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遵循与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内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及重大
投资、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本公司有关的规定,及时
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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