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让渡或接受资产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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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
况下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应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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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
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
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高度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
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时,
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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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以资
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对前述事项的
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须根据有
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并如实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防止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
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
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
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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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
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