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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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
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
规定、《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
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
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
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
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采用竞争
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改聘方式,保障改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相关决议应在年报中予
以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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