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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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呈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调整依据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
职务的,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如适用)等
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
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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