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家居: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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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依据《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也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
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投资者教育基地、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
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临时报告、
新闻稿件。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公司证券部发
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
和数据,证券部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
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
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
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准确
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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