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管理,加强对资金的内部控制,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
资金,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给,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控制公司
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
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
真。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
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
其他货币资金、票据等。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授权与审批
第五条 公司资金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出都必须分别经过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核。业务部
门的审核是指包括主管、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
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
财务部门的审核是指包括资金计划和财务审核人员、财务经理在内的各级人
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
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七条 财务部门必须保证现金的安全及现金付款的合理性,依法支付现金。
(一)现金,指存放在公司并由出纳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各种
外币。
(二)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
扣押或无故占用公司现金。
(三)会计人员在审核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定库存现
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四)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
用公款;不许坐支现金。
(五)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当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
行限额控制(一般以不超过三天现金流量为上限)。现金出纳员严格按财务中心
制定的用款计划,对现金的提取做相应的控制,做好提取的时间、用款额的控制,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六)现金实物管理与盘点。现金必须存放在独立保险柜中,出纳员应每日
盘点库存现金并保证和系统输出报表核对相符无误,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
现金的收付,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现金出纳员不得接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
白条来充抵库存现金。财务部门应不定期(每月最少一次)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
盘点;每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现金结账后,财务部门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并及时出具盘点报告。现金盘点报告由监盘人签字确认。负责盘点的人应经常调
动。当发现账实有重大不符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
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
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有现金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整、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现金出纳员进行现钞交付时,必须核对领款人真实身份。
第十条 付款完毕后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标识及出纳员个人私
章。
第十一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公司取得的货
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现金出纳员收取现金,必须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会计凭借有
出纳员确认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现金收款收据由会计出具并保管。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必须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合理使用,包括所有结算户
与非结算户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
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出租、
出借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
多个账户,禁止未经审批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公司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对无用、未使用的银行账
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销工作。如果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
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开立远期票据或办理押汇、
贴现等融资业务需求,并负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出纳员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定
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
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
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货款支付由商务管理部相关人员按合同提出付款申请,经部
门审核,财务中心会计人员核对应付账款明细、发票开具情况等内容后,上交履
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部门付款。
第十八条 一般业务付款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复核业务合同、办理
事项是否经过事前审批等内容后,上交有关审批机构,履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部
门付款。
第十九条 信用证付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严格依据采购合同要求或
融资需求办理。
第二十条 出纳员付款时必须复核支付申请是否经各级权签人签字批准,原
始凭证原件是否真实、完整,并应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出纳员必须严格按凭证提
供的信息填写票据,并连同凭证交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印鉴。
第二十一条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未经批准,不得开立空白支票。
开具的支票必须填上支票抬头,用途;除公司提取现金外,严禁给任何单位和个
人开具现金支票。
第二十二条 例行收款
(一)由客户直接汇至公司账户的货款或其他款项,出纳员及时从银行取得
回单,并在系统中进行录入后传给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
(二)以票据方式收到的货款,出纳应在收到客户的票据后,设立台账进行
管理,保证在票据有效期内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款项进账后,注销登记。
(三)如公司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
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
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公司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
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在严格实行网
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
对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五章 票据、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必须规范票据及印鉴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防止舞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涵盖票据范围为:银行票据、收款收据、报关单、出
口核销单等。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负责购买、调配及保管,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应放
在保密柜,并设立票据使用登记簿,按顺序详细登记每张票据的领用人、领用时
间等,并由领用人签收。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按记账顺序粘贴并归档;作废的票
据应加盖“作废”标识,并与原存根交主管会计归档,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
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
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
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涵盖印鉴范围为:公司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样式对
应的所有实物。印鉴平时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
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外出必须做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其受托人保管;使
用印鉴时必须依靠足够的、合理的凭证支持或提供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的申请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
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
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
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南京佳力图
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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