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
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
者股东会选举 2 名或 2 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含职工代表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人选。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公司或
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
事的情形等。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
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人根据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获得投票表决权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 1/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
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 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