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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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48),
后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告编号:2025-050)(以上统称为“通知”),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如期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
工业区颛兴路 2059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126,499 股,占公司总股本(628,581,600 股)的 0.3383%。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05,003 股,
占公司总股本(628,581,600 股)的 1.8780%。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 5%以下(不含
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以
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
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文件。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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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律师 肖荣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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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锐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