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缆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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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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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当然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管理并保证委员
会运作规范;确定每次会议议程并保证会议讨论事项达成明确的结论;保证委员
会成员公平、及时的获得研讨事项的完整信息等。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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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及时对国内外经济趋势、行业发展趋势、国际国内经济政策以及本行
业经济政策进行了解和分析,以便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就公司对外投资超出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项目以及董事会和
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战略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五)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涉及的前期工作、会议
工作等。工作小组还应负责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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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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