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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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主
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管理并保证委员会运作规范;确定每次会议议程
并保证会议讨论事项达成明确的结论;保证委员会成员公平、及时的获得研讨事
项的完整信息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
司审计机构,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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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组织等工作。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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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季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季度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季度会议和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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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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