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6: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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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入档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登记组织实施负责人,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若公司有已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则内幕信息还包括:
  (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上海证券交易所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
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
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
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
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盖章):宁波建工             股票代码:601789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                                     亲属 知悉 知悉内 获取内 内幕信
知情人 息知情 知情人 所在单 职务/ 证件类 身份证 联系   知情日期                         登记     登记时间
                                            关系 内幕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类型 人姓名 身份 位/部门 岗位    型   号  电话 (YYYY-MM-DD)                    人   (YYYY-MM-DD)
                                            名称 信息 方式 依据 阶段
    或名称                                        地点 (注2)(注3)(注4)
 注:
 应分别报送。
 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等。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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