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上海证券报》和(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报纸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披露信息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
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与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与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
规性进行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与投资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宁波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与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三条 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
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
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与投资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
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与投资部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证券与投资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
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
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办理相关借阅手
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
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办法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
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必
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
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
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
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
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
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
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证券与投资部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
由证券与投资部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七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
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七十六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
他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
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七十七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
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
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
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
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
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八十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
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
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
合。
第八十六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
证券与投资部按照本节的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八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与投资部的工作,
在证券与投资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与投资部的
信息问询工作。
第九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与投资部的问
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与投资部的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九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与投资部规定的答复期
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应对有关情况进
行记录。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
会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
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
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现行及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