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持续有
效执行,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
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
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坚持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
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评价原则、内容、程序
和报告形式等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
最终责任者,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以及决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
性。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领
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
行监督;
(二)审议内部控制评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三)领导公司审计部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工作;
(三)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与相关管理机构沟通;
(四)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拟定内部控制整改方案,编制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五)配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六)落实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七)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相关业务培训;
(八)负责内部控制相关记录及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应当逐
级落实内部控制评价责任,安排本单位能胜任内控评价工作的部门管
理人员负责部门自评工作,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定期评价工作;
(二)发现问题、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并拟订整改方案和计划,
报本级管理层审定后,督促整改;
(三)编制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本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主要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对内部环
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
风险为依据,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
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对相关控制措施的
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
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
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
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
的规定为依据,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
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
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
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
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
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牵头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
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总经理审批后
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企业内
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时,应
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
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
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
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当通过评估和测试获取与内部
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
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
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
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核对程序,确保内部控制
评价人员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评价过程。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亦
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应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提出整改办法及
期限,并由审计部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
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测试方法
(一)个别访谈法:是指公司根据检查需要,对被查单位员工进
行单独访谈,以获取有关信息;
(二)调查问卷法:是指公司设置问卷调查表,分别对不同层次
的员工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项目做出评价;
(三)穿行测试法:是指通过抽取一份全过程的文件,来了解整
个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的评估评价方法;
(四)抽样法:是指公司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
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
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
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五)实地查验法:是指公司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
货出、入库等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查验。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
最终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
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
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
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
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由审计委员会研究制定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经
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
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
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
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
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
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
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
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
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基准日。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
等由审计部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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