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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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将可
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指导公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
健全公司治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相关岗位
人员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
入公司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公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拟签订的协议、
合同、章程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人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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