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 福能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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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3号),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公开发行了3,80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
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0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5〕第351C0003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
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等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省东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桥热电)、福建省
木兰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抽蓄)与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号
     福建省木兰
     抽水蓄能有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公司及子公司东桥热电、木兰抽蓄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保荐人简称“丙方”,所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泉惠石化工业区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福建省仙游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劲、黄实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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