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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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请参会人员注意并遵守以下各项:
一、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
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二、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务必准时进入会场。会议
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时,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出席股
东签名册”上签到的股东或代理人,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份总数,不得参与表决,但可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提
出质询。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
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
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
四、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召开方式,故在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期间,请参会人员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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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六、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入座,
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喧哗,并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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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 2 号
重庆钢铁会议中心
参加会议人员: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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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类别股东相关条款的议案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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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 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关于会计师
事务所服务年限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营及审计服务需求,经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
果,拟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德勤
华永”)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简称“安永华明”)、德勤华永进行了事先沟通,安永
华明、德勤华永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德勤华永的前身是 1993 年 2 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于 2002 年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于 2012 年 9 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德勤华永注册资本 8,670 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德勤华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德勤华永
已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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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德勤华永过去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具有
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德勤华永首席合伙人为唐恋炯先生,2024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70 人。
德勤华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38.93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33.52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人民币 6.60 亿元。德勤华永为 61 家上市公司提供 2024 年年报
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1.97 亿元。德勤华永所提供
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德勤华
永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制造业客户共 24 家。
德勤华永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
偿限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德勤华永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
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近三年,德勤华永及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
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德勤华永
曾受到行政处罚一次,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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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自律监管措施一次;十七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一次,
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一次,五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
监管措施各一次;一名 2021 年已离职的前员工,因个人行为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并不影响德勤华永继续承接
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蒋健先生,自 2004 年开始在德勤华永从事审计
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4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蒋健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胡媛媛女士,自 1997 年开始在德勤华永从
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0 年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胡媛媛女士近三年签署
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欧阳千力女士,自 2009 年开始从事审计及
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15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2018 年加入德勤华永,近三年签
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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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德勤华永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
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结合业务规模、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投入
人员、工作量及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等协商确定,2025 年度审
计费用为人民币 240.83 万元(含税,含子公司),其中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 19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安永华明已连续 7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始终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2024 年度,
安永华明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
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
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安永华明已连续 7 年为公司提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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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服务,临近审计年限上限,同时结合公司经营及审计服务需求,
经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拟聘任德勤华永为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
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安永华明、德勤华永
进行了事先沟通,安永华明、德勤华永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
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并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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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
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实施。同年 12 月,中国证监
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要求上市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
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
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为承接和贯彻《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取消监
事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同时结合公司治理需求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全面修订。
一、《公司章程》及附件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等规定
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两个
一以贯之”重要要求;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等规定。
(二)结合公司股本注销实际,修订注册资本、股本
根据公司已于 2025 年 2 月完成的 2024 年回购股份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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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本相关的条款。
(三)删除援引的已废止法规相关条款
因《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删除《公司章程》
中援引该等法规的章节及相关条款。
(四)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优化股东会召集、代位诉讼、股东查询等相关条款,降低临
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并明确允许电子投票方式,以适应香
港市场无纸化要求。
(五)完善治理结构,取消监事会
删除监事会章节及零散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废止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
职权。
(六)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七)规范党建入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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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
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按照《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
指导文本》要求,结合实际全面修订“党委”章节。
(八)强化职工民主管理
贯彻新《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实际全面修订“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
事制度”章节。
(九)完善内部审计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面修订内部审计专章,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十)其他修订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
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文字表述,部分条款序号做调整
顺延。
二、《公司章程》及附件主要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新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
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国”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字〔1997〕127 号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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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在重庆市工商行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字〔1997〕127 号文批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在重庆市工商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发出体改生〔1997〕132 号文,批准公司转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 为 境外 募集 股份 及上 市的 公司 。公 司统 一社 会信 用代 码为 :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发出体改生〔1997〕132 号文,批准公司转 91500000202852965T。
为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 2 号 第四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 2 号,邮
邮政编码:401258,电话:68873300,传真:68873189 政编码:401258。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新增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生效日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的生效日生效。如
如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本章程需经相关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本章程需经相关主
主管机关批准,则本章程在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且经相关主 管机关批准,则本章程在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且经相关主管机
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关批准后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
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的文件。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
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 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及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附件起诉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前款所称起诉,指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董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
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 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
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
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
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
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板材、型材、线材、 一般项目:铁合金冶炼;钢压延加工;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
棒材、钢坯、钢带。 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再生
公司兼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焦炭及煤化工制品、电力、 资源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燃气、自来水、生铁及水渣、钢渣、废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 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
货物联运代理、汽车运输代理、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件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
杂货),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品)。 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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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 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
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设备出租;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
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股份转让、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股份转让、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
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在同一股票上市地,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普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 8,918,602,267 股,其中: 通股总数 8,851,763,767 股,其中:
…… ……
(7)2017 年 11 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7)2017 年 11 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公司因执行破产重整计划,以资本公积转增 4,482,579,687 股人 公司因执行破产重整计划,以资本公积转增 4,482,579,687 股人
民币普通股,前述转增股份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 民币普通股,前述转增股份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
划的规定偿付公司债务和支付重整费用;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 划的规定偿付公司债务和支付重整费用;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
按照重整计划有条件受让公司发起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有条件受让公司发起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所持有的 2,096,981,600 股内资股。 公司所持有的 2,096,981,600 股内资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 8,918,602,267 股,境外 (8)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538,127,200 股外资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 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
的 6.03%;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8,380,475,067 股,占公司普通 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完成 2024 年回购
股总数的 93.97%。 注销方案项下已回购股份 66,838,500 股人民币普通股的注销,减
少公司股本 66,838,500 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 8,851,763,767 股,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538,127,200 股外资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
的 6.08%;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8,313,636,567 股,占公司普通
股总数的 93.92%。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18,602,267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51,763,767 元。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排。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发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发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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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 构的上市规则办理。
构的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
删除
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一)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
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
转让文据;可以只用人手或使用机印签署转让文据签署,无须盖
上公司的印章。
(二)所有已缴付全部款额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皆可根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
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1)已向公司缴付港币二元五角费用,或于当时经香港联交
所同意的更高费用,以登记任何与所涉及股份的所有权有关或将
改变该等股份的所有权的任何转让或其他文件; 删除
(2)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3)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4)有关的股票及其他董事会合理要求的转让人有权转让股
份的证据已经提交;
(5)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
超过 4 位;及
(6)有关股份并无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三)任何股份均不得转让予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或其他
法律上无资格人仕。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如有任何股价敏感的资料,均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董事不得买卖本公司
的任何证券: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
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
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
为准)。
上述禁止董事买卖证券的期间,包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
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份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法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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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本条所述内容适用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股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份。 本条所述内容适用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股
份。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清单。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在遵守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法定的最低限额。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新增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一)项、第(二)项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 A 股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除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
议决议同意;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规定外,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H 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
列方法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删除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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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
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时,相当于面值的部分
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
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
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
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
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
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
金额,应当记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删除
第七章 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
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一)各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所)、职业或性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质;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
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其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存股东名册。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
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于其他地方的
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 删除
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
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
删除
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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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
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 删除
(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条 公司对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
删除
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应符合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普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发言权及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包括: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b)主要地址(住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c)国籍; 利。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债券存根;
[4]董事会会议决议;
[5]监事会会议决议;
[6]公司股本状况;
[7]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
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
报告;
[8]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
为,并有权要求公司依法起诉要求赔偿;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
第五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缴付合理费用。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并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求可予以提供。
可就提供前述资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用。
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
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规的,股东有权提起认定无效之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规的,股东有权提起认定无效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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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撤销之诉讼。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撤销之诉讼。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
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2)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
新增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四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提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委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起诉讼。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 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限制。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限制。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
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九章 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第八章 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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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偿责任。 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新增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
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议、纵容控 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议、纵容控股股东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罢免程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解任程序。……
序。……
第十章 股东大会 第九章 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含 1%)的股东的提案。但
股东的提案;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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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八)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 (十六)审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
事项。 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应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前款第(二)项,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在对外担保前,公司应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财务及资信状况,
在对外担保前,公司应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财务及资信状况, 并就担保事项对公司利益的影响和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分
并就担保事项对公司利益的影响和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被担保方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析。被担保方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如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审批权限,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则本公司有权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 第六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
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决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事会召集,并决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本章程要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本章程要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少于 6 人时;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少于 6 人时;或者独立董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人数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数,即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3 人时。在此情形下召开的股东大会应 时;
补选董事或独立董事,使其达到章程规定的人数。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
时; 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有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须将提案中符合法律、 案。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入该次会议的议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提案。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删除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能够作出明智决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定所需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与他 是公司的股东;
方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建议中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认真的解释;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要求载列的
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 其他内容。
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部具体内容。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 法规规定的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书面回复及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会,也可以委任一个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 也可以委任一个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 代为出席和表决。
行使下列权利: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认可结算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所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会议及债
(二)自行或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三)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类,该等代理人经此授权并不需出示股权证明文件,授权文件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不需公证。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行使权利,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投票的权利,犹如他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股份总数。
……
第七十三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第八十二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以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供给公司法定
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地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
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同时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供给公
定的其他地方。
司法定地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或弃权票的指示;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法人单位印章;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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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
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第八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五条 对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可由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结算所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授权一人或一名以上人士为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他类别股东大 删除
会及投票表决,但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经此授权所涉及股份数目、
种类及表决内容。该等代理人经此授权并不需出示股权证明文件,
授权文件亦不需公证。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删除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七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
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 删除
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九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 证券交易所报告。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投票表决时,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 删除
决权。
第一百 0 二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
删除
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 0 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包括但不限于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其失去董事职位或任期届满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 0 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四)本章程的修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六)股权激励计划;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他事项。
(八)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 0 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 0 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监事会的同意。 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 0 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第九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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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 0 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第九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一百 0 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第九十五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册。 日的股东名册。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第九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
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删除
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一名董事主持。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并担任会议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集人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议主席。 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并担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任会议主席。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表决权。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删除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东大会表决。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第一百一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
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述规定,
公司须视之为无效。
第十二章 党委会 第十一章 公司党委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
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 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
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 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全心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
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党委会审议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 5 至 9 人,设党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 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2 名或者 1 名。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
重大措施; 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调动或指派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可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或总裁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上级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考察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裁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裁提
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董事会考察拟任者,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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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措;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项;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
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
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
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 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
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
裁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就党委
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
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
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一般担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一般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
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删除
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章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
连任。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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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务。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删除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在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定期会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议、临时会议)次数不足董事会会议召开总次数的四分之三,或 会予以撤换。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视频、电话、
在一年内累计投弃权票的次数达到本人投票总数 30%以上的,视为 传真和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出席。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收到该等报告后,董事会将在 2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
上市规则披露有关情况。 的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后并不当然解除,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
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
条件下结束。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新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任。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董事长 1 名,可根据情况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 中 1 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根据情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为独立董事。 况设副董事长 1-2 名。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数选举和解任,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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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上届董事会或代表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
(含 5%)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在举行股东大
会 7 天前送达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公司创立大会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在遵守有关法律、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在遵守有关法
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将任何任期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股东会普通决议将任何任
未届满的董事(包括董事总裁或其他执行董事,惟对依据任何合 期未届满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惟对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索
约提出的索偿要求并无影响)撤职,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该 偿要求并无影响)撤职,但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该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根据本章程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分配中期股利;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十)制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十一)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 赠等事项;
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务所;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审议公
(十九)决定本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决定的其他重大业务 司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宜;
和行政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二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二十一)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议)。
董事会就上文(七)、(十)、(十一)及(十三)各项作
出的决议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其余事项可以
由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新增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
产的预期价值,与在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公司已处置了的固
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
删除
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之前不得处置或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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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交易的有效性,不因公司违反本条第
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
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 董事长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
成员兼任总裁或除公司监事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就有关紧急事项召开临时董事会 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
议: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监事会提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总裁提议。
就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提议,董事长应当在接到
通知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下: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
召开毋须发给通知。 召开毋须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不包括临时董事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不包括临时董事
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 10 天将董事会会议举行 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 14 日将董事会会议举行
的时间和地点用传真、电报、电传、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 的时间和地点用传真、电报、电传、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
人通知全体董事。 人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3 天通知。情况紧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紧急情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在提前 1 天书面通知的 况下可不受有关通知时限的限制。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
条件下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英文通知,并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程和议题、会议期限、
通知,并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程和议题、会议期限、发 发出通知的日期。
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新增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
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数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
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具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体规定授权范围。 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 代为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在该董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
的权利。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
…… 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审议。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删除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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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必须完整、全面且须以专人送达、邮递、
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
删除
体董事,签字明确表示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
并以上述方式送交公司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
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新增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新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新增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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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新增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新增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新增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九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新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战略与 ESG、
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意见。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召集人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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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 3 名,全部
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
立健全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6 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负责公司环境、社会、企业管治(ESG)工作;公司
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6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总裁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等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并签字;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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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度; 露时,立即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五)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关系; 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五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总法律顾问;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八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担赔偿责任。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监事会 整章删除
第十七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第一百九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年;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
未逾 3 年;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五)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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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五)个人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被执行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九)非自然人;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定的其他内容。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任命、聘任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 定的其他内容。
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任命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务。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二百一十六条 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公司有利的机会;及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 账户存储;
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
公司有利的机会;及
(十一)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
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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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薪酬方案与公司董事订立书面
合同,并经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新增
董事会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
核事项提出的建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结果。董事的
薪酬考核结果应当经股东会批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他们的职责时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
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
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为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
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
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
何形式侵占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
删除
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
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
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
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
要求。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做出董事、监事、总
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
删除
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本条第
(一)项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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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项中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
控制的公司,或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
士或公司其他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
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
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的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 删除
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删除
解除,但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
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
删除
定人数,而其亦未参加表决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安排,但在合同、交易或安排的另一方是对有关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
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与某
合同、交易安排上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
删除
易或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所规定
的披露。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总裁和其
删除
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
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
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 删除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
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
向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
删除
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
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删除
(一)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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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
买者。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
删除
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
补救措施之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
失职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
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
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删除
(三)要求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其因违
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的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
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本应交
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六)采取法律程序裁定该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其违反义务所获得的财产归公司所有。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订立书面合
同,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 删除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监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得的
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
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在股东大会事先
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
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删除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三百〇三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
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应当承
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
中扣除。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度。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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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第二百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前至少 21 天提
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一个股东都有权 供给股东。
得到本章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将董事会报告之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
例规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含前述财务报
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最迟须于
股东大会年会前 21 天送达或寄给每名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
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十九章 利润分配 第十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弥补亏损。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润。
司。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或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四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仅限于下列各项用途: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一)弥补亏损,但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三)转增股本。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并按股东原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并按股东
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公积金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数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本章所述的限制下,如果股东大会通过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议同意分配年度股利,经股东大会同意的该年度股利将由公司董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分配。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
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 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
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
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
股利。 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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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 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
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章 内部审计 第十八章 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第二百一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定建立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
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第二百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新增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新增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新增
的考核。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九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务报告。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创立大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
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由董事会行使该职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 1 年,自公
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于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可以续聘。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
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
删除
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
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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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
删除
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
可行事。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
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期满前,通过普
删除
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
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董事会不得 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
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由股东大会决定。但是,由董事会委任的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应当提前 5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 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有无不当情事。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一)会计师事务所可用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一份书面通知的 情形。
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作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
第二十二章 劳动管理和员工工会组织 第二十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健
定公司的劳动管理、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制度。 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对普通员 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工实行合同制。公司可自主决定人员配置,并有权依据中国法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共同发
法规和合同的规定自行招聘、辞退管理人员及员工。 展。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监督权。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
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
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司有权依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并在中国法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
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各级管理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向工会拨缴
人员及各类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和福利待遇。 经费,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
第二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 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安排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医疗保险、退休保险和待业保险,执 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行关于退休和待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
规章。
第二百七十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
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向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会基金,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 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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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 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
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
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
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
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 删除
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议。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新增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的
新增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本条的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三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新增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新增
有优先认购权,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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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进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解散公司; 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定解散公司;
(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新增 或者经股东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一)项和(五)项规定解散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
应当在 15 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解散的,
定人选。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行清算。 选他人的除外。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权。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认。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许可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公司在优先支付清算费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用后,清算组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一)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内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险费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二)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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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组应按各
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二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的,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必须向人民法院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交清算事务。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产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销公司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 30 日
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务。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和顾问的报酬,
删除
应在清偿其他债权人债务之前,优先从公司财产中拨付。
第二十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删除
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九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第二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
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第二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章 通知 第二十四章 通知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 ......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内资股股东发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内资股股东发
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 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
是指在中国的报刊上刊登公告,有关报刊应当是中国法律法规规 是指在中国的报刊上刊登公告,有关报刊应当是中国法律法规规
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就向外资股股东发出的公 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就向外资股股东发出的公
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 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
按有关上市规则要求在指定的香港报章上刊登。 按有关上市规则要求披露。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以公告方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式通知登记股东。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送达或传真
方式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在董事长认为必要、1/3 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监事会提议、总裁提议等情况下可在提前 1 天书面通知的 删除
条件下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二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送达或传真
删除
方式通知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删除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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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
和香港《The Standard》等报章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范围内指定一份或多份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信息的媒体。 的媒体。
股东或董事向公司送达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股东或董事向公司送达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可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往公司之法定地址。 可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往公司之法定地址。
第二十七章 争议的解决 删除
第二十八章 本章程的解释和定义 第二十五章 本章程的解释和定义
第三百 0 三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 第二百六十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
据上下文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据上下文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 ......
“控股股东”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一)该人单独或 “控股股东”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一)该人单独或
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过半数的董事;
...... ......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总裁”实际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载的公司 “总裁”实际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载的公司
总经理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所载的公司经理 经理。
...... ......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指中国台湾地区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新增
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行为,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重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重庆钢铁 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制定本规则。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
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 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
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
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得监事会的同意。 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议,应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一)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并阐明会议的议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当在作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 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四)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提出请求。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在收到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的,视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费用由公司承担。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于临时提案的要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更严格规定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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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 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 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
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 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对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
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
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通知,
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
或提供。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在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
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新增 权登记日。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
决权。 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有权委任一人或 没有表决权。
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任一个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
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
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删除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
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删除
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
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同意
票或反对票或弃权票,
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 删除
作出指示。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
任、 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
删除
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由股东代理人依委
托书所作出 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删除
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除有正当理由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名董事主持。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
名监事主持。 席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权。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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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股东投票权。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若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任何股东就任何个别的议案须放弃表决或被限制只可投同意票或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只可投反对票时,
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 制。
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三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
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
删除
表决的事项,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
会议可以继续进行,
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删除
(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
第四十一条 当反对和同意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
删除
决,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和载入会
议记录。
删除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基本情况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
任意组合分散投给几位候选人。
(二)股东会对选举董事议案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规则、
表决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对每项议案所投出的表决票数之和应等于或者小于
其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如大于其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则该
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票作废。股东将其表决票投给的候选人数应等
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如多于应选人数,则该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票作废。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候选人以其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该
次股东会(或者该轮表决)应选人数之前的候选人当选。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应大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未累积的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两名(含本数)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
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均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
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表决。第二轮表 决仍不能决定当选
人的,上述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均不得当选。
本条所称“董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新增 第三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作为不同议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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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表决,分别计算是否当选。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或者该轮表决)应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或者该轮表决)应选独立
董事人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应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内资股股东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东<如有>)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司总股份的比例;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期限不少于 10 年。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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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
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四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 第五十六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 (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
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 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
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 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的。
第八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 第六十一条 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
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 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
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 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
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过半数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确、具体。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新增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规定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制订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独立董事 3 名(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新增
名,可根据情况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
构。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
删除
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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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 第四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和章程的其他规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新增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新增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新增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提名总裁的人选;
(五)董事会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六)《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新增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员的意见。 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尽快转
当尽快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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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当分别提前 14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及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明。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所有董事都能收到通知并有合理的准备
时间。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四)事由及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求;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四)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或者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监管部门 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A 股股份的事项,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报告。 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会会议。 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董事会邀请,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
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
董事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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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第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席。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临时会议只有在时间紧急并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 除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
见的前提下,
经董事长同意,
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审议,或者借助视频、电话会议等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事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视为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在会前审阅有关会议材料过程中,
各董事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由 在会前审阅有关会议材料过程中,各董事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由
专门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的,
应先提交专门委员会对拟审议 专门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的,应先提交专门委员会对拟审议
事项进行研究。 事项进行研究。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召集人、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或者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 第二十四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议案以书
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议案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
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第二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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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主体有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形。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
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 删除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预案,待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 删除
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议记录、
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权票并不免除董事对董事会决 录的,且在表决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议应承担的责任。
新增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条款涉及“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半数以上”改为“过半数”,删除“监事”“监事会”等文字
调整,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
不再逐一列示。除此之外,本次章程有部分描述措辞修改,不影
响原条款含义,未在表中标注,以公司发布的《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
以上为特别决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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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中
类别股东相关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指导文件,该等文件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同日
废止。根据新规,公司 A 股和 H 股的股东将不再视为不同类别的
股东,关于 A 股和 H 股类别股东的要求将不再适用。鉴于上述规
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A 股和 H 股的股东不再视为不同类
别的股东,因此关于 A 股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要求不再适用,
故删除《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类别股东表决
的特别程序”整章及类别股东相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比表(涉及类别股东相关条
款):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可以设置其
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 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
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除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或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内
资股和外资股股份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整章删除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整章删除
除以上修订外,有部分描述措辞修改不影响原条款含义,未
在表中标注,章节条款调整以公司发布的《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
以上为特别决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