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9 16: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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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
息;
  (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
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四)持续改进,提高效率,严控成本。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
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
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日常营
运、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
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四)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五)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
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
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
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本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接受调研、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方
式与投资者交流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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