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资
格。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论证分析切实、充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
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审
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可能造成的
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
划》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
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审
核意见
经审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条款及签署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协议签署暨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审核意见
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肥建曙已作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的相关承诺,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
安排。本次发行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法律规定其他相关有
权机构(如需)批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