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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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上市公司”)
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
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
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新筑股份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筑股份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情
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新筑股份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最近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
其他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一
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
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
资产的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郭浩         周浩               王选彤
              杨成浩        吴岳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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