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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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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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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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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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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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监督与
考核外,还必须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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