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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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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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生效。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因辞任、退休等原因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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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
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
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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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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