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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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
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松
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
发展;
  (二)绩效挂钩原则:责权利相结合,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司业绩紧
密关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兼顾
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既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激励,
又明确约束条件,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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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有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
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
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行使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
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奖金和津贴组成。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
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
劳动报酬;
  (二)奖金。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
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
实际完成状况确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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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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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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