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7: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
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仲裁、
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外);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的,应当及时报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适用本条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重大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
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确定。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其他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后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
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
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
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松原安全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