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
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其他支出;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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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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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职责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
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
责人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
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前述人员统称为
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
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以及支付借款利息及
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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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
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定清欠方案,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
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其
关联关系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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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对公
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并
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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