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7: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
               审核意见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
  )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
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
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
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购买其
持有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
加独立董事三名,实际参加独立董事三名,相关议案均已经全体独立
董事认可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2025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交易协议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东蜀道集团;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受蜀道集团控制的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
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各项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
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有效
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严格规范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本次交易
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
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并经重组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规模,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合伙)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聘请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
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此外,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聘请的中介
机构均为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前述聘
请行为外,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规定的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
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产调整为上市公司拟向蜀道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
蜀道清洁能源 60%股权,其中,蜀道清洁能源持有的四川路桥城乡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 51%股权、黑水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四川鑫巴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78%股权以及蜀道清洁能源全资子公司
四川铁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汉源铁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 100%股权、四川丹巴富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四川彭州
铁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80%股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 40%
股权不在资产购买交易的标的资产范围内,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公司股份将提高至 61.42%,与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高至 68.13%,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蜀道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
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蜀道集团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
的公司发行的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蜀道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罗哲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罗珉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筑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