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暨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之一,郑重保
证并承诺如下:
企业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本次交易实施期间自蜀道清洁
能源剥离的资产(包括四川汉源铁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黑水县天源水电开发
有限公司、四川鑫巴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及四川丹巴富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
股权)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下同)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实
质性竞争业务的情形。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相同、相似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从
事相同、相似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新增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或下属企
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
让渡予上市公司;
四川鑫巴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及四川丹巴富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将该等
公司委托给蜀道清洁能源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本公司将结合相关资产合规手续完
善情况、业务经营状况、资本市场认可程度等,定期评估该等清洁能源资产是否
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本公司将争取在本承诺函出具后 5 年内,促使和推动
前述资产达到可以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并完成向上市公司的注入工作,前述资
产已经注销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的除外。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
此遭受的损失。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关于蜀道清洁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动产瑕疵的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 32 处有效建设场地场所(主要为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
线范围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闲置空地等),其出租方均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附表。本公司
承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前述建设场地场所均拥有合法出租权且不存在任何权
属争议或使用纠纷,并将确保后续出租给蜀道清洁能源的类似场地场所(如有)
同样符合前述要求。
承诺函出具日前既存的不动产(包括自有不动产与租赁不动产)瑕疵事项的规范
整改工作。如蜀道清洁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本承诺函出具日前既存的不动产瑕
疵事项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等产生的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
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产生的损失等)且无法向第三方追偿的,本公司将
对前述相关费用或损失予以补偿。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蜀道清洁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动产瑕疵的承诺函》之附表)
序号 承租人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在攀大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攀大高速公路开 范围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
有限责任公司 发有限责任公司 口、匝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 以及储能设施 起 25 年
车区、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久马高速公路有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沿江攀宁高速公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路有限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汶马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汶马高速公路有 范围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口、匝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车区、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 布置分布式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序号 承租人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发股份有限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德会高速公路有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园区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内)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渠县蜀物致远物流发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 设施 之日起 25 年
场地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攀枝花市蜀物致远物 在园区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内)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流发展有限公司 有效建设场地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乐汉高速公路有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都汶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 范围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任公司 口、匝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车区、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序号 承租人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巴陕、广巴、巴南高速公路永久性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 征地内(红线范围内)的沿线道路边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坡、建筑物屋顶、闲置空地等有效建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建设分布式光伏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 南渝高速武胜服务区-餐厅(重庆-南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充方向)
及储能设施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南渝高速公路有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广甘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广甘高速公路有 布置分布式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顶、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 在广陕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分公司 顶、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绵南高速公路开 布置分布式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发有限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序号 承租人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在高路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仁沐高速公路有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投运至高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速特许经营期结束
管理中心(处)、闲置空地等有效建
设场地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 在雅康高速公路/园区征地内(红线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范围内)有效建设场地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 在园区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内)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份有限公司 有效建设场地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0 年
成都东部新区养马街道石养路 2 号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蜀道建筑科技有 建设光伏发电项 2025.01.09 至项目建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目 成并网发电后 25 年
房屋顶
在高路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投运至高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速特许经营期结束
管理中心(处)、闲置空地等有效建
设场地
在高路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投运至高
有限责任公司 份有限公司 以及储能设施 速特许经营期结束
管理中心(处)、闲置空地等有效建
设场地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绵九高速公路有 在高路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投运至高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以及储能设施 速特许经营期结束
序号 承租人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管理中心(处)、闲置空地等有效建
设场地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成德南高速公路 在高速路公路/园区征地内(红线范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围内)有效建设场地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在高路公路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 内)的沿线道路边坡、隧道洞口、匝 布置分布式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道、建筑物屋顶、服务区、停车区、 以及储能设施
闲置空地等有效建设场地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 建设与营运彭州
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 服务区充电站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团有限公司西香高速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 ZCB3 总承包部 以及储能设施 之日起 25 年
TJ7 标项目经理部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 四川蜀矿环锂科技有 在园区永久性征地内(红线范围内) 布置分布式发电 自项目建成正式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有效建设场地 设施 之日起 25 年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次
交易的交易对方,本公司就本次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能源 60%股权的股东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定履行作为蜀道清洁能源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
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蜀道清洁
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蜀道清洁能源的股东,合法持有蜀道清洁能源
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权。所持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
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未设定任何抵押、
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
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
情况,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
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已在《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中就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锁定事宜进行了承诺。现就本公司及本公司
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本公司补充承诺如下:
自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
一致行动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
本公司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情形除外。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
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
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
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
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
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
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
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
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方”)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本公司”)
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
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
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本人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方”)就本次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
浮”)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
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筑交科”)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
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
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作为川发磁浮与新筑交科的股东、对川发磁浮的债权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
务有关的部分资产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
“非股权类资产”)的持有方及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科章程的约定履行作为川发磁浮、新筑交科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
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
可能影响川发磁浮、新筑交科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川发磁浮、新筑交科
的股东,合法持有川发磁浮、新筑交科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
疵或异议的情形;
和处分权。所持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
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未设定任
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
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
移的其他情况,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
易完成;
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信托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非股权类资产的
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以非股权类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
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纠纷,非股权类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
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
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
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股份,亦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规履
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活动。
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
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方”)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已知悉《承
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
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
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
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
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
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
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
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
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保证并承诺
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公司拟向蜀道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
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
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承诺方”)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
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承诺方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方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承
诺方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方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之签章
页)
承诺方: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现作出如下声明:
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
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本次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本次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本次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本次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
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
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蜀道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本公
司就本次交易,郑重保证并承诺如下:
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方: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拟向四川
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
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次交易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及本次交易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