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主要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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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年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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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经济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证券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出现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
亦同。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