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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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
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
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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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 (含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
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
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第十条 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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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第十二条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第十三条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已披露的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工作划分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
人。公司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接
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
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
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七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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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
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
附件:承诺书),并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审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对投资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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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
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
露的内幕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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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
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亦同。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附件: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公司)承诺不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短
信或者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平台刊发或转载你公司未公开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均来自于本人(公司)客观分析和主观判断,与你公司无
关;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
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个人)(签名/签章):
                   证件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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