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激励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
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具体包括:内部董事、独
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外还担任其
他职务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亦属内部董事。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酬。具体执行标准
如下(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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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兼任董事职务的(即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职务与岗位责任
等级确定薪酬,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考核,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度支付,
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
务,或自愿放弃津贴的,自放弃之日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
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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