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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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经理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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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的规模和构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人资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须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更换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提名委员会拥有向公司董事会的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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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于公司经理(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经理(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经理(总裁)提出
建议,经经理(总裁)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
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新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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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
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通讯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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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江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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