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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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
程序,促进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江门市科恒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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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或出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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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公司董事会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应当召
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二
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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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决议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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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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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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