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
场关键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在其
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关键
人员(统称“被问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第二章 职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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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对
问责事项进行核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由经理(总裁)、独立董
事等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
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
会、股东会。
第三章 问责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如下:
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的;
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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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纵容的;
的情形;
入决定的;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上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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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九条规定的问责措施外,公司董事
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
关键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
重程度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
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经理(总裁)举报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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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经理(总裁)的问责由董事
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的问责由
经理(总裁)提出。
第十六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
告知其权利义务。公司问责委员会应自受理问责之日责成相关部门配合展开调查,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问责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决定不问责;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
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诉。公司董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
后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
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
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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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措施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制度,由
公司经理(总裁)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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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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