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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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理工光科、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理工光科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理工光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
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法律意见书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公告”)(编号:
方式、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1 月 7 日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胡植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共计
                                              法律意见书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0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5,569,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1413%。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本所律师依
赖其有效性,未作进一步核查。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 人,合计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 58,026,3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767%。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
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我国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
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
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
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8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4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81%;反对 22,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41%;弃权 16,4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78%。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484%;反对 19,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7%;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59%。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会议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         唐申秋
                       马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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