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名称: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龙汇能
股票代码:000593.SZ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
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
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
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
相关公告。
目 录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
十九、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 22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诺信芯
指 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材
德龙汇能、上市公司 指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顶信瑞通、转让方 指
司控股股东
东阳市国资办 指 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东阳国投 指 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国资办控股子公司
基业常青 指 东阳基业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经大有 指 深圳中经大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中经大有 指 河南中经大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深圳中经大有控股股东
上海中经大有 指 上海中经大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经诺信 指 东阳市中经诺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阳才智 指 东阳市才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经芯材 指 东阳市中经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与东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受让
方”)关于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文件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信息披
露义务人情况、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诺信芯材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商贸综合体3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东阳基业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维佳)
注册资本 100,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25-7-24
合伙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MAERE918XY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浙江省金华东阳市东阳总部中心B栋东区一楼101室
(二)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
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
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 东阳基业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80 0.10%
有限合伙人 东阳市才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9,392.00 49.00%
有限合伙人 东阳市中经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307.20 50.90%
合计 100,800.00 100.00%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
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为
东阳基业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阳基业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商贸综合体302室
法定代表人 孙维佳
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25-7-16
经营期限 2023-12-11至9999-09-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MAEP6PTT8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供应
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
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东阳基业常青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孙维佳女士。
(1)基业常青系深圳中经大有全资子公司
基业常青为诺信芯材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中经大有持有基业常青 100%
股权,系基业常青的控股股东。
(2)深圳中经大有间接全资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大出资人
深圳中经大有分别持有中经诺信和上海中经大有 100%股权,中经诺信和
上海中经大有分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全资持有中经芯材合伙份
额,且中经芯材是诺信芯材最大出资人。
(3)河南中经大有系深圳中经大有控股股东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深圳中经大有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4)孙维佳为河南中经大有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孙维佳持有河南中经大有 65%的股权,为河南中
经大有的控股股东。
(5)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
①根据诺信芯材《合伙协议》,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实缴出
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②根据诺信芯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有 3 个合伙人,基业常青为普通
合伙人,东阳才智和中经芯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
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③根据诺信芯材《合伙人决议》,诺信芯材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
会”)。投委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对项目投资的投资及退出和重大投后管理事项
进行专业决策,形成决议需要 2 名委员审议通过。有权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的合伙人分别为:基业常青、东阳才智。其中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业常青委
派两名、有限合伙人东阳才智委派一名。
综上,孙维佳女士通过河南中经大有、深圳中经大有及基业常青可对诺信
芯材进行实际控制。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诺信芯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基业常青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深圳中经大有的核心对外投资企业和核
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
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会议
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商务
虞城县有智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
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
海南中经大有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代理代办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东阳经源企业管理 物联网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有限公司 赁;机械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
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
东阳市中经诺信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代理代办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东阳基业常青企业 物联网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管理有限公司 赁;机械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
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商务
代理代办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
上海中经大有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物联网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赁;机械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
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代理代办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上海中经大有企业 物联网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管理有限公司 赁;机械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
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
中经文畅(东阳)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除
深圳天经地义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中经大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
深圳市中经芯玑创 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深圳中经大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
东阳市中经科睿股
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有限合伙)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东阳市东望之芯创
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有限合伙)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深圳中经大有外,河南中经大有不存
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河南中经大有及下属企业之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孙维佳女士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
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业常青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
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自设立至今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
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号 者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
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
信记录。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
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股股东深圳中经大有及实
际控制人孙维佳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间接持股超
过5%(注)
注:根据中天精装公开披露信息,深圳中经大有为其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
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人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
律和行政法规,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主要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充分了
解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
能力。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内在价值的认可,
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积极履行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增强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
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
果。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
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
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处置或继
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
变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上市公司德龙汇能的股份。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程序的核查
有德龙汇能 29.64%股份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
同意本次收购相关事项。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的要求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
十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106,280,700
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64%(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29.90%);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变更为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将由丁立国
变更为孙维佳。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表决权的变动
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例 (股) 例
诺信芯材 - - - 106,280,700 29.64% 29.64%
顶信瑞通 114,761,828 32.00% 32.00% 8,481,128 2.36% 2.3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协议》,以 9.41 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 106,280,700 股德龙汇能的股份。
(三)本次交易定价及股权转让比例的合规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上市公司
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
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转让交易定价中,对
于顶信瑞通持有的公司股份每股价格定价不低于 9.41 元/股。该定价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所涉
及的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
由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将由丁立国变更为孙维佳。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
殊安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转让方顶信瑞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14,761,828 股,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质押股份数为 86,000,000 股,占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74.94%,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98%。同时,信
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德龙汇能股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事项外,本次权
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
他特殊安排。
十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相关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顶信瑞通拟按照 9.41 元/股的价格向诺信
芯 材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106,280,700 股 股 份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设立的实体,为深圳中经大有的全资子公司,两家主体的最终出资人为深圳中
经大有。
亿元,2024 年末总资产超千亿元,为东阳才智的实际最终出资人。
同步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贷款金额为 5-6 亿元,目前初步方案为期限 7 年,
融资利率尚未确定。银行贷款发放后,可用于支付并购价款或置换前期已支付
的价款。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相关方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基业常青、中经芯材、东阳才智出具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的说明与承诺》:其作为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人,参与本次
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
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
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
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
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产业、
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持续发展,同时对上市公司产
业结构的优化、新业务新产业的培育和尝试提供支持与赋能,但目前尚不存在
明确具体的计划安排。若未来 12 个月内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
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
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 12 个月内需
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除上述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
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
市公司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
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如果未来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
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
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是否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
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
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
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通过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维护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
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务独立及财务独立等方面的独立性。
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失将由本企业承担。本承诺在本企业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
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
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从
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
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
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
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
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
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
诺信芯材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具体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
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保证本企业
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在本企业控制上
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做了相关承诺与说明,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上述承
诺与说明具有可行性。
十六、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
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
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
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
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
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所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七、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
生变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出具的说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
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
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
十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
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九、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本次权益变动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的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招 李振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