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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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制定《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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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于达不到本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
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相关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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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相关
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
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
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若该等对外投资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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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
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
责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和实施
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
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
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
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三条 公司有权机构或董事长授权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申请立项、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并根据有权机构或董事长的
审批意见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
面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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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重大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申请立项,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并提交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总经理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
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长审议;超出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应由董事会根
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或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有权机构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应
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法务部审核后正
式签订。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外投
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
由总经理或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投资项目动态。
     第二十二条 当投资条件及其他重要事宜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后提出投资项目暂停
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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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对外投资项目自
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应由归口管理部门
收集并移交综合管理部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转让与收回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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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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