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Zhongyida CO., 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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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
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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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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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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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
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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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
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和交易
所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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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
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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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
在前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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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
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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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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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 身份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内幕信 登记 登
号 知情人姓 证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所处 时间 记
名 码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公司简称:中毅达 公司代码:600610/900906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
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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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方案
□形成意向
□签署协议书
或意向书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如有违反,
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