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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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细则,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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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其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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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
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
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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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
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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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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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情况
下可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或文字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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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主要交流内容;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录音或
录像等形式的调研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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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予规定的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